CE”是法文“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”的縮寫,意為“符合歐洲 (標準)” 。“CE Marking”,即 CE 標志,于 1993 年簽署的歐盟產品指令 98/68/EEC 中被正式提出, CE 標志成為歐盟國家統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。換言之,沒有 CE 標志, 就不能進入歐盟市場。產品上施加 CE 標志,意味著其制造商宣告:該產品符合歐洲的健康、安全、環保和消費者保護 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基本要求(在實際中,這些法律多以產品指令的方式發布)。施加 CE 標志的產品,可以合法地進入歐盟統一市場,并自由地在歐盟統一市場內流通。歐洲經濟區即歐洲聯盟、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(瑞士除外)。 CE 標志推行以前,由于歐共體國家對產品進口與銷售的要求不同,所以彼此間容易形成貿易壁壘,阻礙經濟一體化進程。按照歐共體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(85/C136/01) 號《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》 (New Approach Directives) , CE 標志應運而生。
按照歐盟 93 年頒布的市場準入指令—93/68/EEC“CE 標志”指令,涉及安全、健康、環保的產品必須符合相應的歐盟法律(指令),從而必須佩帶 CE 標志,以接受市場監督管理。
約 70%的產品歐盟已頒布相應的指令,指令開始生效后如果產品還沒有佩帶 CE 標志,則不允許在歐盟市場上銷售。CE 標志是證明產品符合歐盟相應法律的強制性證明。
1. 制造商相關實驗室(以下簡稱實驗室)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初步申請;
2. 申請人填寫CE-marking 申請表,將申請表,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實驗室(必要時還要求申請公司提供一臺樣機);
3. 實驗室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并報價;
4. 申請人確認報價,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實驗室;
5. 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;
6. 實驗室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,申請人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用;
7. 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;
8. 技術文件審閱包括:
1) 文件是否完善;
2) 文件是否按歐共體官方語言(英語、德語或法語)書寫;
9. 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定語言,實驗室將通知申請人改進;
10. 如果試驗不合格,實驗室將及時通知申請人,允許申請人對產品進行改進。如此,直到試驗合格。申請人應對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進 行更改,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實際情況;
11. 本頁第 9、10 條所涉及的整改費用,實驗室將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收費通知;
12. 申請人根據補充收費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費用;
13. 實驗室向申請人提供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(TCF),以及 CE符合證明(COC),及 CE 標志;
14. 申請人簽署CE 保證自我聲明(DOC),并在產品上貼附CE 標示。
1. 產品使用說明書;
2. 安全設計文件(包括關鍵結構圖,即能反映爬申距離、間隙、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);
3. 產品技術條件(或企業標準);
4. 產品電原理圖;
5. 產品線路圖;
6.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(請選用有歐洲認證標志的產品);
7. 整機或元部件認證書復印件;
8. 其他需要的資料。
"CE"作為歐盟特有的強制性安全合格標志,被視為中國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"通行證"。歐盟各國有專門的檢查機構,通過各種途徑對歐盟市場上流通的產品進行檢查,一旦發現產品不符合歐盟指令的要求,進口商或制造商都會受到嚴厲的處罰, 法律起訴的責任罰款可高達數千萬歐元。
國內的企業很少直接按照 CE 的測試標準--歐洲協調標準或國家標準進行生產,對標準的具體要求也不甚清楚。因此為了降低風險,通常生產商會請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測試,驗證產品的符合性,并出具證明文件。其中又數公告機構(即由各國主管機構指定,被歐盟委員會承認的第三方機構--NOTIFIED BODY)所簽發的證明最具權威性,其優點是:
1. 確保所生產的產品符合歐洲協調標準的要求;
2. 可以獲得客戶或進口商最大的信任度;
3. 能最大程度地獲取市場監督機構的信任,以降低被查出不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風險;
4. 有效預防各種指控情況的出現,如消費者協會或類似保護團體的指控以及同行出于競爭考慮的指控,在面臨訴訟情況下提出有利的佐證。